软件侵权的界定主要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下是软件侵权的界定标准:
未经许可发表或登记软件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行为属于软件侵权。
未经许可修改或翻译软件
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或翻译其软件的行为也属于软件侵权。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
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登记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也属于软件侵权。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
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除了上述行为外,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也属于软件侵权,例如仿冒、反向工程等。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即被诉侵权计算机软件与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方式,且侵权人在开发计算机软件时接触过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且侵权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其侵害了权利人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创意与表达分离原则
对于软件侵权行为的界定应当按照创意与表达分离原则来确定。如果行为人复制软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或者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复制部分软件代码的,都属于软件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软件侵权的界定主要围绕未经许可使用、复制、修改、翻译、署名等行为,并考虑实质性相似和接触等因素。司法实践中,通常会通过源代码比对等方式来确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并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