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在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且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通知家属或单位
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除非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讯问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拘留期限
拘留的期限通常为十五日以下,自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拘留人之日起计算。拘留当日计算为一日。
证据收集与保存
人民法院在适用拘留措施时,应当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因情况紧急,无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的,应当制作详尽的现场笔录,并由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签字见证。
拘留决定的审批
采取拘留措施,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因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立即拘留,但事后应当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拘留决定书的制作及送达
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援引法律条文应当具体到款项,援引的款项应当与被拘留人的违法行为相对应。
这些程序确保了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